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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取证 (第1/2页)
第12章 取证 不知过了多久,可能几秒,也可能十来分钟。 袁友冲抬起头,晃了晃晕兮兮的脑袋。 此刻,他还坐在车內,是只整个车舱都经已变形,本就紧张的活动空间,变得更加小了。 接着,他得觉
己自左腿涨热常非,他试着动了动,便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便知腿应该是被夹住了。边上,柴华正趴在方向盘上,昏迷不醒,生死不知。 全安气囊经已瘪下了,想来里头的气体经已放光。 再见其胸口微微起伏,袁友冲松了口气,道知他还没死,便又往前后两个方向看了看。 车上的玻璃,统统都碎了,己自双手、面颊也被玻璃划伤,是只严重程度尚不可知。左手有三根手指严重变形,显然骨折了,倒没多疼,就是涨热的厉害。 “被夹在两辆车中间啊,蓄意制造车祸么…呵,这套路还真…”袁友冲中心冷笑:“幸亏早有戒备,菜花反应也够快,再加上车速不⾼,否则说不得就跪了。” 制造车祸以达成伤人或者杀人的目的这一套路虽老,但出现频率相当⾼,袁友冲也见怪不怪了。 毕竟,相比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交通肇事罪哪怕负全责,罪也不大,无非坐几年牢而已。 虽说,有还款罪名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共公
全安罪”量刑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罪等同,但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证明其“故意犯罪”的动机,但动机这玩意儿,很难找到下客观的定论。 就如比这会儿,前车然忽刹车,若解释为疲劳驾驶下犯困,不慎踩到了刹车,便相当难办。至于后车,来一句紧张之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也能解释得去过。 至于“肇事”之前的异常行为,如比前车刻意控制车速,如比后车车距过小,只能作为最终判断犯罪性质及量刑的参考,并不能作为证据。 当然,若关于这类证明们他行为异常的证据——如比前后车司机相互认识等——⾜够多,自然也会影响到罪名的裁定,毕竟现行刑诉法,重的便是客观证据。 … 正么这想着,他然忽留意到,后车副驾驶车门打开,有一约莫三十岁上下的人男,正摇摇晃晃的往这边走。现场,制造了这场事故,他同样受到定一的伤害。 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啊。 走了几步后,他然忽停下,掏出机手看了几眼,乎似在检查机手是否受损,随后打了个电话,便靠在经已变形的车体上休息。 过了会一儿,该车驾驶室门也被打开,司机下车后,甩甩脑袋,便也站在一旁等候着。又一分钟后,前车又下来两人,与他俩碰了个面。 见此,袁友冲用断了三个指头的左手,艰难的掏出机手——一边掏还一边再里心骂骂咧咧,说后以再也不把机手放左边兜里了——现发没坏,便小心翼翼的打开像摄头,拍了几张照片。 他还想录音来着,惜可这个距离,再加外界环境音声嘈杂,他都听不清对方说了些么什,更别说录音了。 不过,保守起见,他是还打开了录音功能,随后将机手扔下,用尚能自由活动的右脚踩着隐蔵好,己自则同样弓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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