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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请帮帮忙 (第2/2页)
顺利填补了亓和秋去澳大利亚之后我身边女人的空白。 就个例而言,当事人脱离了法律的泥潭,但是就当下整体形势而言,大数据买卖依然层出不穷,因大数据买卖受害的案例依然不胜枚举,我们期待法律健全的同时,更要加大执法力度。 在那些看不见的领域,切实行之有效地保护每一个人的隐私。蔡处长能力出众,除了他现在的床上能力(能趁午休的时间跑到医院和沈处云雨一番),自然包括他在财政厅运作能力。 没过几天,省公费办追加的拨款终于到了,这对咱们医院来说虽然不算是雪中送炭至少也是锦上添花。 尤其对全院职工来说年终奖还是多了不少。为此我刻意安排沈大美女去了一趟财政厅,代表咱们医院表表心意。至于除了心意之外的东西,就不再需要我吩咐了。 自从沈大美女在我家被我征服过之后,似乎再也没有约蔡处长到医院来幽会过,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 或者是他们幽会的地方换了,反正我再也没有在监控中看到过他俩。投保患者保险纠纷事宜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导致了保险公司做出了错误的承保决定。 而投保人的律师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被保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有无基础疾病等等,从而导致投保人认为无须告知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数据。 投保人的律师与我们医院医保处也进行了长时间讨论,认为咱们省儿医因为内部信息保密不严,导致了被保人的个人门诊信息的意外泄露,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以赔偿。 因此,该案的被告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二是咱们省儿医,并且我们省儿医过错在现,导致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后。 当然,现在还没有对簿公堂,只是原告的律师这么解释,最好的办法还是庭外和解。听完医务处沈处和经办人小贾的汇报,我稍微梳理了一下:问题现在变成了:是不是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投保人详细告知业务? 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以证明保险了公司明示投保人应尽的告知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风险提示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反之,保险公司则必须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得患者的门诊信息的?究竟是采用何种手段获取到的?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获取到的患者门诊信息不是省儿医官方授权给予的,要么是通过医生或信息部门私下交易的,要么就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购买来的,保险公司因此存在非法获取患者个人诊疗信息的嫌疑。 作为省儿医除了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之外,就此事还要进一步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似乎成了新的被告。 第三个问题就是投保人怀疑省儿医和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导致其无法获取保险赔偿,因此需要追究咱们省儿医的法律责任。 我、分管法律的王副院长、沈处、经办人小贾以及医院的律师顾问一起讨论了这个案子。根据刚才的分析结果,王副院长补充道:“现在基本无法追踪到保险公司是如何获取到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如何防止再次泄露是咱们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息事宁人,患者不再投诉。”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律传统都是和稀泥。 或者是追求中庸之道,尤其是当法律案子涉及到官方和老百姓两个对立面的时候,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官方有错,老百姓是弱者,应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而没有多少人愿意去了解或揭露事实真相,通过真相去确定最终的责任方。大多数的结果都是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问题,官方履行赔偿,老百姓心安理得,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副院长此刻也是这种心态。 当然,从我们医院来说,不管患者最终是否得到赔偿,我们院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责任是逃不脱的,从而影响到咱们院今年的各项先进评比。 与此相比赔偿12万显得就更加微不足道了“可是万一和稀泥之后,这事还是给曝光了,咋办?” 我说道“而且即使这样,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知道啊,让我们充当冤大头似乎也不合适。” “院长,这次涉事的保险公司是咱们省的寿险公司,其最大的股东是省财政厅。我私下找过蔡处了,请他帮帮忙,看看这个案子如何处理。”沈处这时汇报道。“那保险公司那边怎么说?”我赶紧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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